1、为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及错案的发生,制定制度。
2、行政执法过错范围
(1)擅自改变、增减行政许可条件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应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作出许可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作出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乱收费或非法代收费的;
(6)明知或应当知道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而仍作出行政许可的;
(7)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8)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毁坏的;
(9)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或显失公正的;
(10)对受害人申诉应予以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不予查处的;
(11)有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以行政执法过错论处:
(1)故意对上虚报、瞒报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3)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泄露执法、办案行动秘密,给行政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困难的;
(5)泄露与举报人有关保密信息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6)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行政执法案件管理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应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等一般措施解决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过错情节和后果较重,影响较大,造成行政赔偿后果的取消两年内被评为各级先进的资格,并可作出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责任追究决定;情节严重需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应建议党组织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因主观臆断、野蛮执法、玩忽职守、索贿、徇私枉法造成执法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应建议党组织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5、发生行政过错后,及时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对责任人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理。在行政执法过错发生后,有隐瞒、掩盖、包庇、拒不配合有关调查或展开反调查活动等情节的,从重处理有关责任人。
6、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与履行法定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由行为人员全部赔偿责任。
7、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