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是指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规行使审批职权,侵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违规行为:
1、超越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职责;
2、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程序的;
3、擅自委托行政审批或者授权不明和再委托的;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5、乱收费;
6、投诉举报的其他违规行政审批行为。
(二)违规行使审批行为的确认
1、市文化局对原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修正,重新做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的,确定原具体行政审批行为为违规行使审批行为;
2、市文化局检查发现确认原具体行政审批行为为违法行政审批行为;
3、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原具体行为违规,做出纠错决定的,确认原具体行政审批行为为违规行政审批行为;
4、监察部门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审批行为的,确认原具体行政审批行为为违规行政审批行为。
(三)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的划分
对行政审批单位及其审批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规行政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1、承办人、勘验人违规审批的,由承办人、勘验人承担责任;
2、因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造成违规审批的,由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3、审核人、批准人未纠正承办人、承办单位的违规审批行为,造成审批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单位、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4、单位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规审批的,由该负责入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5、对应当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复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不提请讨论,造成违规审批的,由承办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造成违规审批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6、因内部职责划分不清出现违规审批,责任人难以确定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对应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据管理权限,给予或报上级批准下列处理:
l、诫免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检查,赔礼道歉;
4、调离行政审批岗位;
5、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坦赔偿责任;
7、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